- 三聯式統一發票:開給營業人:有統一編號的公司、行號或營利機關團體。(第一聯存根聯自己留存,第二聯扣抵聯及第三聯存根聯給客戶;只需撕下第二聯及第三聯交付給客戶,第一聯存根聯勿撕。)
- 二聯式統一發票:開給非營業人:個人消費者或無統一編號的機關團體、外國公司,或是中小學、政府單位、非營利機構、執行業務者(醫師、律師、會計師…)等。(第一聯存根聯自己留存,收執聯給客戶)
- 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特種稅額計算時使用。
- 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依一般稅額計算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使用。
- 電子發票: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 當期發票當期開立,不可回到過去或到未來(例如不可用5-6月的發票補開4月的發票),但如果月底剛好用完且急著開發票,則可申請提前使用發票。
- 發票應連續開立,中間不可跳號,否則容易漏報,導致補稅加罰。
- 作廢發票,在寫錯的發票打上一個大 X 或是明顯的作廢字樣(或蓋作廢章),每一聯都要清楚明顯的標示出作廢,以免忘記拿去申報。接著將三聯對折起來使用釘書機釘好。
- 買受人:買方公司、行號或是團體名稱「全名」。
- 統一編號:買方公司、行號或是團體統一編號。
- 日期:寫開立發票當天的日期,要按時間順序開立,例如前一張如果已經開立了民國11月7日,現在這張就要開11月7號或之後的日期,不能往前開。
- 地址:可不填列。但要自行留下聯絡方式,以免發票有誤找不到人。
- 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照交易實際情形填寫,金額以未含稅金額填寫。
- 銷售額合計:未含稅金額合計。
- 營業稅:應稅者為銷售額的5%,稅額四捨五入。免稅與零稅率者,營業稅為0。
- 勾選應稅、零稅率、或免稅。
- 總計:銷售額合計+營業稅。
- 總計新台幣需以中文大寫 (0~9中文寫法:零、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
- 發票章欄位:需蓋銷售人的發票章,三聯都需要蓋發票章。
- 遺失空白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 遺失存根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
- 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收回收執聯;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應收回收執聯及扣抵聯,黏於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但買受人為營業人,且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取回原收執聯或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合約,且原統一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 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
不可以,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否則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營利事業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統一編號應使用標準5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
應按應稅、免稅與零稅率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
- 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 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其未經報關而係委託郵局或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核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至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